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072號
原   告  林家瑜
法定代理人  王秀文
       林一波
被   告  廖信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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