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661號
抗 告 人 羅美淇 (原名: 羅素桂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