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90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攜帶兇器犯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攜帶兇器犯附表所示編號17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扣案剪刀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3年3月7日縮短刑期出獄,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l年2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判決經聲請定應執行刑1年5月,而甫於民國95年8月l1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而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均攜帶客觀上足以致人於死之剪刀1把,復以徒手拔斷或以上開剪刀剪斷連接線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監視器鏡頭。乙○○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95年ll月5日3時、4時許,在乙○○位於臺中市○○路橋下西區22號之居所,明知甲○○所竊得編號13號、14號之監視器鏡頭共4支係行竊所得之贓物竟予以購入。嗣於95年ll月27日凌晨6時許,甲○○於臺中市○○路○○○號(寶珠蛋黃麵店)竊取癸○所有之監視器鏡頭得手而欲離開時,為上開麵店員工庚○○當場發現予以逮捕並立即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當場查扣 工明輝 所竊得戊○○、癸○所有,附表編號16、17號之監視器鏡頭各l支,及上開剪刀l把,並於警方尚未發現犯嫌前,自動供出附表編號1至16之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本件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並未就本案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認均已同意本案卷內之證據資料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案卷內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被告甲○○對於上述所犯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告訴人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筆錄、贓物認領清單在卷可參,此外,復有扣案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剪刀1把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五、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編號1至17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3年3月7日縮短刑期出獄,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1年2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定執行刑1年5月,甫於95年8月1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五年之內,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之本案各罪,均屬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均加重其刑。又被告被查獲後,自動供出編號1至16之犯行,有警員職務報告書及警訊筆錄各1份附卷可佐,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六、扣案剪刀一把,係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業據其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失竊物品│損失金額││號││││││├─┼─────┼─────┼───┼────┼────┤│1.│95年8月間│臺中市公益│丙○○│錄影監視│市價新│││(自首)│路183號││器鏡頭2│臺幣(││││(黛安芬門││支│下同)││││市部)│││5000元│├─┼─────┼─────┼───┼────┼────┤│2.│95年10月間│臺中市公益│丁○○│錄影監視│市價約│││(自首)│路341之1號││器鏡頭1│5000元││││││支││├─┼─────┼─────┼───┼────┼────┤││││││││3.│95年10月10│臺中市名義│巳○○│錄影監視│市價約│││日│街46號││器鏡頭1│5000元│││(自首)│(CONECO精││支│││││品店)││││├─┼─────┼─────┼───┼────┼────┤│4.│95年10月12│臺中市精誠│寅○○│錄影監視│市價約│││日│路39-4號││器鏡頭1│8000元│││(自首)│││支││├─┼─────┼─────┼───┼────┼────┤│5.│95年10月13│臺中市精誠│子○○│錄影監視│市價約│││日│路227號││器鏡頭1│5000元│││(自首)│(儷登犬貓││支│││││美容工作室│││││││)││││├─┼─────┼─────┼───┼────┼────┤│6.│95年10月20│臺中市精誠│午○○│錄影監視│市價約│││日│路27-1號││器鏡頭1│5000元│││(自首)│(凱羅服飾││支│││││店)││││├─┼─────┼─────┼───┼────┼────┤│7.│95年10月20│臺中市精誠│辛○○│錄影監視│市價3000│││日│路9號││器鏡頭1│元│││(自首)│( 恩寵 一生││支│││││精品店)││││├─┼─────┼─────┼───┼────┼────┤│8│95年10月21│臺中市精誠│卯○○│錄影監視│市價約│││日6時│3街1號││器鏡頭1│5000元│││(自首)│(恩寵一生││支│││││精品店)││││├─┼─────┼─────┼───┼────┼────┤││││││││9│95年10月24│臺中市精誠│辰○○│錄影監視│市價約│││日│路9號││器鏡頭2│6000元│││(自首)│││支│││││││││├─┼─────┼─────┼───┼────┼────┤│10│95年11月1│臺中市精誠│丑○○│錄影監視│市價約│││日│3街1號││器鏡頭2│1萬元│││(自首)│( 肯邦 保養││支│││││品)││││├─┼─────┼─────┼───┼────┼────┤│11│95年11月1│臺中市精誠│庚○○│錄影監視│市價約│││日│路109號(││器鏡頭2│6000元│││(自首)│寶珠蛋黃麵││支│││││)││││├─┼─────┼─────┼───┼────┼────┤│12│95年11月初│臺中市中美│壬○○│錄影監視│市價約│││(自首)│街462號││器鏡頭1│1800元││││││支│││││││││├─┼─────┼─────┼───┼────┼────┤│13│95年11月3│臺中市美村│ 吳茹惠 │錄影監視│市價2000│││日9時│路1段51號││器鏡頭1│元│││(自首)│(納米生活││支│││││健康概念館│││││││)││││├─┼─────┼─────┼───┼────┼────┤│14│95年11月4│臺中市美村│ 陳廷軒 │錄影監視│市價約1│││日│路1段30號││器鏡頭3│萬餘元│││(自首)│(蓓爾比漾││支│││││精品店)││││├─┼─────┼─────┼───┼────┼────┤│15│95年11月│臺中市精誠│癸○│錄影監視│市價約│││26日6時│路109號││器鏡頭1│3000元│││(自首)│(寶珠蛋黃││支│││││麵)││││├─┼─────┼─────┼───┼────┼────┤│16│95年11月27│臺中市精誠│戊○○│錄影監視│市價約│││日5時許│3街3號││器鏡頭1│3500元│││(自首)│(詮億視聽││支│││││音響)││││├─┼─────┼─────┼───┼────┼────┤│17│95年11月27│臺中市精誠│己○○│錄影監視│市價約│││日6時│路109號│、 吳偉 │器鏡頭1│3000元│││(當場查獲)│(寶珠蛋黃│志│支│││││麵)││││││││││││││││││└─┴─────┴─────┴───┴────┴────┘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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