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淑慧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淑慧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卓淑慧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附表:
受刑人卓淑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5月5日│99年7月3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087號│字第2119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97│99年度沙簡上字第91││事實審││號│1號││├────┼─────────┼─────────┤││判決│99年3月15日│100年9月15日│││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97│99年度沙簡上字第91││判決││號│1號││├────┼─────────┼─────────┤││判決│100年3月15日│100年9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字第3566號│字第7516號│││││││執字第5463號│執字第12527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