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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