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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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永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國鎮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1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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