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觀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44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