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調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堂
相 對 人 茉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紀佑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保全系統服務契約書第26條規定:「如因本契
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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