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小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坡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月1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