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鵬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壹瓶(驗餘淨重柒點貳貳零玖公克)沒
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