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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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蔡林潔
被 告 楊美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1,1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