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62號
原 告 劉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