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被 告 黃雅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0
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