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丁明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桂芳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
狀表明修復漏水所需價額(如提出回復原狀估價費用文件或其他
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查
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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