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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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十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複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整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㈠原告於七十三年五月一日以自有土地(座落富里鄉富里一三三五之一、之二、之
四、一三三四、一三三四之五地號),與被告丙○○訂立合建契約,由 林君 興建RC加強磚造貳層樓房多戶,雙方約定林君應於一五0個工作天完成。但林君未能如期完工,遂切結保証於七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工,詎其遲至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始完工。依合建契約第十三條之約定,建方違約時,地主沒收保証金(一00萬元)及地上建物。被告應依約給付該保証金作為違約金;經原告催討亦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
㈡縱使被告已交屋,亦不影響遲延責任(見審卷第二一頁)。切結書本身是有延長
工期,但是對方在延長期限屆滿前仍未完成工作。切結書是原契約的延長,所以時效應以切結書的為準。(見審卷第三三頁)
三、證據:提出契約書影本、切結書影本、建物權狀影本各一份。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往辯論意旨如後)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㈠原告所請求係違約金,雙方就此並無合意管轄,鈞院並無管轄權。
㈡原告有同意延期。被告最初有交付原告面額一百萬元之支票,後來以同額本票換
回支票,但對方至今未還本票。對方在七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期滿後,又同意被告延期做到完工,現已完工並將房屋交給對方,其中一戶過戶給被告(見審卷二一頁)。
㈢原告所提切結書,內容係延長工期,不能證明被告未依約完工,且切結書並未提
及違約金。契約上所稱完工日期係事實上完工,並非權狀所登記完工日期,自完工迄今,已逾十五年之時效。(見審卷第二七頁)
三、證據:無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本件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已就訴訟進行本案言詞辯論,縱使本院並無管轄權,亦因該次辯論而取得管轄權;迨同年三月十六日,被告始抗辯本院無管轄權,顯無理由(依據同法第十二條,本件契約履行地在花蓮,本院自始取得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建契約書影本、切結書影本、建物權狀影本各一份為證,契約書第四條載明:「開工日期:自起造人名義變更完成起一百五十個工作天完工...」、第十三條載明「...乙方(即被告)違約,保證金及地上建築均由甲方沒收。」;被告於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書立切結書,復保證於工程延至該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堪認被告應於七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完工;惟依據原告所提出花○○里鎮○里段○○○號建物權狀,其完工日期為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完工,確屬實情。
四、被告對於合建契約及切結書均不爭執,辯稱:切結書並未提及違約金。惟本院認為上述切結書係原合建契約之補充約定,依其文義並非全盤廢止原契約,除工程期限受切結書延展外,其他事項(如合建之不動產項目、雙方就合建房屋之分配比例、違約金)均應依據原契約以決定雙方權義。故被告此部分辯解亦非可信。再者,被告辯稱本件應以事實上完工時間為準,且已逾十五年時效云云;惟被告無法說明何以建物權狀所登記完工時間係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始完工,復未能證明其事實上完工之時間在切結期限之內,自應以權狀所記載者為準。切結書係原契約之補充,雙方既將工期延後,履約期限即應以雙方新約定之時點起算,從而,被告所為時效抗辯於法不合。
五、原告依據合建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壹佰萬元,及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即訴狀繕本送達之次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被告支付給付違約金義務,並無確定期限,原告亦未說明何以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算,故超過訴狀繕本送達次日所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