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魏一男 被告 廖緯承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民字第34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緯承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40號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下午1時辯論終結,此有簡式審判筆錄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錄音資料查詢單可證,原告於108年7月9日下午1時36分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