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 陳永欣 代理人 邱鈺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股票108年度除字第11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