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45號上訴人 王長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4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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