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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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 朱信忠 即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被告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曾清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