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郝啟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郝啟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郝啟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處罪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7月確定,嗣於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下稱臺南第二監獄)執行,現已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被告假釋中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矯正署民國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6111號函暨所附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漢威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