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告 王長娥 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被告大陸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厝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司獻民 」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謝厝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謝菁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