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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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68號原告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柒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陸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