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聲請再為審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代表人 呂世界 送達處上列聲請人因自訴甲○○等違反公司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五二號),聲請再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因自訴甲○○等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再為審理,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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