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六號
抗告人甲○○
弄6衖4號1樓(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本件抗告人甲○○對於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原審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