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87號原告巳○○
辛○○己○○丙○○丑○○丁○○辰○○甲○○戌○○地○○寅○○庚○○子○○壬○○宇○○癸○○申○○黃○○亥○○酉○○天○○上2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巳○○原告未○○
午○○卯○○玄○○宙○○乙○○
共同送達被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未○○、午○○、卯○○、玄○○、宙○○、乙○○部分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未○○、午○○、卯○○、玄○○、宙○○、乙○○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午○○、卯○○、玄○○、宙○○、乙○○起訴部分,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未○○、午○○、卯○○、玄○○、宙○○、乙○○,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未○○、午○○、卯○○、玄○○、宙○○、乙○○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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