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勞訴字第187號原告庚○○
戊○○乙○○子○○丙○○寅○○甲○○午○○酉○○丑○○己○○癸○○辛○○戌○○壬○○辰○○亥○○未○○巳○○申○○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卯○○被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薪資」欄、「判決資遣費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均受僱於被告公司,詎被告自民國94年4月起即因營運不善而陸續積欠原告工資,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原告乃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向被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為此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積欠薪資」、「資遣費」欄所示之薪資、資遣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共1,443,850元,及自9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所為之陳述略以:原告離職程序若未依被告盤點稽核管理作業辦法釐清者,而造成被告營運上損失時,被告保留法律追訴權,在原告尚未釐清離職盤點交接前,被告無從遽為付款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原告主張如前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亦即,被告確實自94年4月起即陸續積欠原告各如附表「積欠薪資」欄所示之薪資未給付。
四、按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得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請求資遣費,此為該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明定者。再者,勞工「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述計算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同法第十七條亦定有明文。
㈠經查,兩造間勞動契約既已由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終止,此有原告提出之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對此被告並未予爭執,是原告依同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即屬有據。
㈡又經依前開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給與標準計算後,各原
告得請求之資遣費數額如附表「依第十七條標準計算之資遣費數額」欄所示,據此,原告固然主張被告應付之資遣費數額各如附表「資遣費」一欄所示,然其中原告乙○○、子○○、丙○○、甲○○、午○○、丑○○、己○○、辛○○、戌○○、壬○○、辰○○、亥○○請求之資遣費數額,因超逾前開法條規定得請求之數額,故超逾部分,應予駁回。至其餘原告之請求因未逾法條規定之給與標準,自應准許。
五、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但原告對於兩造間所約定之薪資給付期限為何,並未予主張與證明,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關於被告所負薪資、資遣費給付義務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4年8月4日起始負遲延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應自94年8月1日起負遲延責任,尚非可採。
六、被告雖以原告未辦妥離職盤點、交接為由,抗辯在原告尚未釐清離職盤點交接前,被告無從遽為付款,而為同時履行抗辯。但關於原告是否確實未辦妥離職盤點、交接手續,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委無足取。
七、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積欠薪資」欄、「判決資遣費金額」欄所示之薪資、資遣費,及自9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超逾部分,則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
┌───┬──────┬──────┬─────┬───────┬──────┬─────┬──────┬──────┬─────┐│姓名│到職日│離職日│每月薪資+│積欠薪資月份│積欠薪資│資遣費│合計│依第十七條標│判決資遣費│││││獎金平均值│││││準計算之資遣│金額││││││││││費數額││├───┼──────┼──────┼─────┼───────┼──────┼─────┼──────┼──────┼─────┤│卯○○│92年12月1日│94年6月30日│40,000元│94年5、6、7月│189,746元│40,000元│229,746元│63,333元│40,000元││││││(含出差旅費)││││││├───┼──────┼──────┼─────┼───────┼──────┼─────┼──────┼──────┼─────┤│庚○○│93年3月1日│94年7月31日│24,500元│94年5、6、7月│57,200元│20,000元│77,200元│34,708元│20,000元│├───┼──────┼──────┼─────┼───────┼──────┼─────┼──────┼──────┼─────┤│戊○○│93年5月24日│94年7月31日│22,000元│94年6、7月│43,900元│16,500元│60,400元│27,500元│16,500元│├───┼──────┼──────┼─────┼───────┼──────┼─────┼──────┼──────┼─────┤│乙○○│93年12月18日│94年5月31日│22,000元│94年5月│19,943元│16,500元│36,443元│11,000元│11,000元│├───┼──────┼──────┼─────┼───────┼──────┼─────┼──────┼──────┼─────┤│子○○│93年11月15日│94年7月31日│24,500元│94年5、6、7月│56,840元│20,000元│76,840元│18,375元│18,375元│├───┼──────┼──────┼─────┼───────┼──────┼─────┼──────┼──────┼─────┤│丙○○│94年2月1日│94年6月30日│22,000元│94年5、6月│39,320元│16,500元│55,820元│9,167元│9,167元│├───┼──────┼──────┼─────┼───────┼──────┼─────┼──────┼──────┼─────┤│寅○○│93年8月18日│94年7月31日│22,000元│94年5、6、7月│42,415元│16,500元│58,915元│22,000元│16,500元│├───┼──────┼──────┼─────┼───────┼──────┼─────┼──────┼──────┼─────┤│甲○○│94年4月29日│94年7月31日│22,000元│94年5、6、7月│43,755元│16,500元│60,255元│7,333元│7,333元│├───┼──────┼──────┼─────┼───────┼──────┼─────┼──────┼──────┼─────┤│午○○│93年2月1日│94年7月31日│24,500元│94年5、6、7月│59,413元│20,000元│79,413元│12,250元│12,250元│├───┼──────┼──────┼─────┼───────┼──────┼─────┼──────┼──────┼─────┤│酉○○│93年8月2日│94年7月31日│22,000元│94年5、6、7月│60,862元│20,000元│80,862元│22,000元│20,000元│├───┼──────┼──────┼─────┼───────┼──────┼─────┼──────┼──────┼─────┤│丑○○│94年2月1日│94年6月30日│22,000元│94年7月│47,453元│16,500元│63,953元│9,167元│9,167元│├───┼──────┼──────┼─────┼───────┼──────┼─────┼──────┼──────┼─────┤│己○○│93年12月1日│94年7月31日│22,000元│94年5、6、7月│48,000元│16,500元│64,500元│14,667元│14,667元│├───┼──────┼──────┼─────┼───────┼──────┼─────┼──────┼──────┼─────┤│癸○○│93年9月13日│94年7月31日│24,500元│94年5、6、7月│58,000元│20,000元│78,000元│22,458元│20,000元│├───┼──────┼──────┼─────┼───────┼──────┼─────┼──────┼──────┼─────┤│辛○○│94年4月11日│94年7月12日│22,000元│94年6、7月│31,000元│16,500元│47,500元│7,333元│7,333元│├───┼──────┼──────┼─────┼───────┼──────┼─────┼──────┼──────┼─────┤│戌○○│94年4月1日│94年7月31日│22,000元│94年5、6、7月│46,500元│16,500元│63,000元│7,333元│7,333元│├───┼──────┼──────┼─────┼───────┼──────┼─────┼──────┼──────┼─────┤│壬○○│93年12月29日│94年7月31日│22,000元│94年5、6、7月│43,600元│16,500元│60,100元│14,667元│14,667元│├───┼──────┼──────┼─────┼───────┼──────┼─────┼──────┼──────┼─────┤│辰○○│94年4月26日│94年7月31日│22,000元│94年5、6、7月│40,600元│16,500元│57,100元│7,333元│7,333元│├───┼──────┼──────┼─────┼───────┼──────┼─────┼──────┼──────┼─────┤│亥○○│94年6月1日│94年7月7日│22,000元│94年6、7月│24,503元│16,500元│41,003元│3,667元│3,667元│├───┼──────┼──────┼─────┼───────┼──────┼─────┼──────┼──────┼─────┤│未○○│93年8月12日│94年5月31日│22,000元│94年5月│28,000元│16,500元│44,500元│18,333元│16,500元│├───┼──────┼──────┼─────┼───────┼──────┼─────┼──────┼──────┼─────┤│巳○○│93年1月14日│94年7月31日│22,000元│94年6、7月│33,600元│16,500元│50,100元│34,833元│16,500元│├───┼──────┼──────┼─────┼───────┼──────┼─────┼──────┼──────┼─────┤│申○○│93年6月9日│94年7月31日│24,500元│94年6、7月│38,200元│20,000元│58,200元│28,583元│20,000元│├───┼──────┼──────┼─────┼───────┼──────┼─────┼──────┼──────┼─────┤│總計│││││1,052,850元│391,000元│1,443,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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