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167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票號0000000本票原本一張(卷內影本發票
2、具狀補正利息之起算日,卷內所附表格皆未填寫。(如到期日未填者應從發票日起算)。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簡易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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