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4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436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戊○○
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泓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李旦律師
江俊賢 律師 謝伊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泓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4月29日以「五五五555及圖CHUE
NSUN」商標,申請作為其註冊第152265號「三五SUNWU55
5」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男女服裝、童裝、上衣、裙子、汗衫、襯衫、內衣褲、睡衣、運動服裝、各種服裝」商品,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適逢現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依該法第86條第2項規定,系爭聯合商標申請案視為獨立之商標註冊申請案。案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泓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同條項第13款之規定,以95年1月3日中台評字第930415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5月18日經訴字第0950616822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