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所處拘役伍拾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5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2日以96年度朴交簡字第143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80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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