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於八十八年六月九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該處分執行已滿一年六月,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工作期間,工作努力,素行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受處分人強制工作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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