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二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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