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74號原告 蔡乾和 被告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 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被告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