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燕謀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
吳佳融 律師 奚淑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燕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蔡燕謀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一○六年度易緝字第三號第一審判決,於一○六年六月五日收受判決,並於一○六年六月八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