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黃詠龍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1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09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6年6月6日經上訴人即被告黃詠龍之同居人收受,上訴人嗣於同年月1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