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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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灝朕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其所犯各罪均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均屬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而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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