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0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志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志騰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杜志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業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然念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並考量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其係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徒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實行本件竊盜犯罪所得之新臺幣5百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其餘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所示竊得之物,業經警查扣並返還告訴人 林易辰 ,無庸再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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