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9,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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