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一О一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KAB○一七七八七、KAB○七七五九二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按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又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處理細則之規定,無非在使逕行舉發之違規人(受處分人)得以釐清責任歸屬及得以處罰標準在限期內自動繳納罰款。是受處分人自應先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其始能知悉應到案日期,否則受處分人即無從知悉應到案日期,主管機關未經合法送達逕行裁決,其裁決程序即屬不適法。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戶籍地址拆遷,故未收到舉發違規單,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有如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KAB○一七七八七、KAB○七七五九二號裁決書,所載舉發違規事實欄所示之違規行為,固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二紙為證,惟受處分人聲明異議前來,以其因戶籍地址拆遷,故未收到舉發違規單,而聲請本院撤銷原處分等語。經查:本二件逕行舉發違規事件,固有原處分機關函覆稱略以:上開舉發違規通知單業經原舉發單位依法定地址以掛號寄送,經郵政機關退回,原舉發單位並依法辦理公示送達等語。惟查: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應向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為之,處理細則第五條與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皆有明定。本件受處分人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即將其戶籍地址由臺中縣○○鎮○○路三角巷一號,遷移至臺中縣○○鄉○○村○○○鄰○○路○○○號,然原舉發機關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所填載之二張舉發違規通知單,及郵政機關因受處分人「遷移新址不明」、「拆除」而退回之掛號信封上,車主地址及寄送地卻仍為臺中縣○○鎮○○路三角巷一號,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所提供受處分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臺中縣豐原市戶政事務所之戶籍謄本、原舉發機關之違規通知單與郵局掛號信封在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以臺中縣○○鎮○○路三角巷一號為送達處所,上開送達之程序即不合法,其送達自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是受處分人未能收受前揭舉發違規通知單,其異議為有理由。從而,原處分機關逕予裁決,程序上即不適法,原處分應予撤銷。本件應發回原處分機關,由原處分機關重新送達後,再依法裁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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