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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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О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李雅俐法官黃齡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