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巷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29日起至95年9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息,暨
自9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