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庚○○
            樓
被   告 丁○○
           (另案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甲○○
            號
      丙○○
            號(另案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戊○○
      壬○○
      己○○
      辛○○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
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30,000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新台幣2,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戊○○、壬○○、己○○、乙○○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1月12日在家中接獲被告所組詐
騙集團以電話告知原告被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用騙術謊
言要原告將新台幣(下同)330,000元語音轉帳至帳號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致使原告財物受損,原告事後始知受騙
,被告上開行為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
575號判決有罪在案,爰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甲○○、戊○○、壬○○、己○○、乙○○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丁○○、
丙○○、辛○○則陳述略以: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摺1頁為證,並有本院95
年度訴字第90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
7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為被告丁○○、丙○○、辛○○
所不爭執,另被告甲○○、戊○○、壬○○、己○○、乙○
○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原告之主張,應
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3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
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