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簡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簡調字第2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兩
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
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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