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民
事簡易庭以94年度東簡字第252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
部敗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62%,餘由相對人負擔。嗣
聲請人不服該判決,乃提起上訴,經本院民事庭以95年度簡
上字第15號判決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確定,第一審及第
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
臺幣(下同)23,775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魏式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二審裁判費    23,775元
合計   23,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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