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金
甲○○Joy共同代理人 龔瑞慧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高孟焄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