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再字第八號
再審原告豪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南燦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再審被告 金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慶豐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除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由為依據者經本院判決駁回外,另以同條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