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經鈞院以96年度家訴字1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224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故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並加計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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