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4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就非財產權(即反訴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財產權(即本訴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共計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世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