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繼續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95年度易字第1405號竊盜案件所處保安處分事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之前開主張,經核卷證屬實,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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