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72號原告乙○○
丙○○丁○○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南市被告戊○○住臺南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以書狀說明:⑴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上依據。⑵被告對原告三人應如何給付。⑶利息起算日之請求依據。
兩造應於庭期前閱覽本院調閱之84年度公字第407082、403659、407083號卷宗。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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