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0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愛啟蒙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公司之所有董事姓名、住所。
2.愛啟蒙托兒所與債務人公司之法律關係。
3.本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及依據為何( 樊家何 係處理債務人公司何項業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坤揚